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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和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防爆电气设备主要包括防爆电器及防爆灯具等产品。 防爆电器产品主要包括防爆开关电器、防爆配件等,型号规格繁多,按功能用途分为: ——高低压开关 ——起动器、继电器 ——主令电器 ——接线盒等 防爆灯具产品种类、型号规格繁多,按光源性质分为: ——热辐射光源(白炽灯等) ——体放电光源(荧光灯、高压钠灯等) ——场致光源(LED灯等) 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型式分为: ——隔爆型(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增安型(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复合防爆型(隔爆兼本安型等) 防爆电气设备按爆炸性气体环境又分为: I类: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Ⅱ类: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I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中作为电气装置的部件或与其有关的包括仪器、附件、组件、元件的总称。 3.2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汽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4企业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勒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3836.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环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可以为不同批次和不同生产日期所生产。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抽样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待销的合格成品库中,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不少于2台,抽取2台产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留在被抽查企业。 (2)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3样品处置 样品应采用封条等适宜的方式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检验样品需包装完好,以避免寄送过程中损坏。检验机枃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的防爆电气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应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I类及增安型防爆产品绝缘材料的按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的分级证明材料、产品引入装置适用的最小电缆直径值等,应在抽样现场获取,井经企业确认。 6.5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6.5.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5.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专项抽查除外)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 表2 检捡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注2:表2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方法特殊规定如下 防爆电机样品依表2中的1、2、3、4、5、6、7、8、9序号顺序试验。防爆灯具样品按表2中的1、2、3、5、6、7、11、10、4、8、9序号顺序试验。防爆电器样品按表2中的1、2、3、4、5、6、7、10、8、9序号顺序试验。 隔爆接合面间隙按配合间隙考核。 产品隔爆面参数检验不合格,取消表2中序号8、9检验项目。 测量圆尺寸,直径在125mm以下,垂直测两点。超过125mm,按“米”字测量四点值,得到测量值做平均,作为检测数据。 含两种以上光源的灯具,需用不同光源进行温度、热剧变试验;光源由企业提供。 增安型产品不做上表中7、8、9项试验。 7.2.2如遇样品封样状态破坏问题、样品异常损坏时,检验机构需及时与被抽查企业、样品运输单位沟通,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报省局质量监督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抽样。 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日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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