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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缆用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电缆用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缆用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电工用铜线坯、电工圆铜线、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电线电缆用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绝缘料、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挤包绝缘电缆用半导电屏蔽料和电线电缆用无卤低烟阻燃热塑性聚烯烃电缆料等。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3952-2016 电工用铜线坯 GB/T 3953-2009 电工圆铜线 GB/T 8815-2008 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GB/T 15065-2009 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GB/T 32129-2015 电线电缆用无卤低烟阻燃电缆料 JB/T 10437-2004 电线电缆用可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JB/T 10738-2007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挤包绝缘电缆用半导电屏蔽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5抽样要求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当被抽检企业主导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有多个型号规格且符合下列抽样基数要求时,可用随机数表、掷骰子或抽扑克牌等方式随机确定被抽样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 抽样地点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一年以内)。 5.2.2抽样基数 在企业成品库或市场待销产品内抽样时,电工用铜线坯/电工圆铜线:抽样基数原则上不少于300kg。电缆料抽样基数原则上不少于100kg。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电工用铜线坯/电工圆铜线:随机抽取1盘,抽样数量为一整段样品不少于9m。其中4.5m作为检验样品,剩余样品不少于4.5m作为备用样品。 电缆料:抽样数量不少于4kg,其中2kg作为检验样品,剩余样品不少于2kg作为备用样品。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生产领域不得抽样的情形: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7)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封样,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做好样品保护、防潮和签封措施,附合格证明,并注意使样品的最小弯曲半径符合标准要求,随身携带或寄送检验机构。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5样品获取方式 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企业以购买方式获取。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 抽查产品检验项目 (1)电工用铜线坯
(2)电工圆铜线
(3)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4)电线电缆用黑色聚乙烯塑料
(5)电线电缆用过氧化物交联聚乙烯绝缘料
(6)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挤包绝缘电缆用半导电屏蔽料
(7)电线电缆用无卤低烟阻燃热塑性聚烯烃电缆料
注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企业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负责异议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类似拉伸强度项目、拉伸屈服应力项目与断裂拉伸应变项目为关联性检验项目,老化后拉伸强度项目、拉伸强度变化率项目、老化后断裂拉伸应变项目与断裂拉伸应变变化率项目为关联性检验项目,若企业对关联性检验项目其中之一提出异议,复检机构应对相对应的其他关联项同时进行复检并同时判定。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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