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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辽宁省工业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工业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抽查范围为辽宁省内工业油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本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的产品包括:工业闭式齿轮油、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液压油、有机热载体、热处理油、涡轮机油、冷冻机油、空气压缩机油、全损耗系统用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变压器油;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5903 工业闭式齿轮油 GB 13895 重负荷车辆齿轮油(GL-5) GB 11118.1 液压油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SH 0564 热处理油 GB 11120 涡轮机油 GB/T 16630 冷冻机油 GB 12691 空气压缩机油 GB 443 L-AN全损耗系统用油 NB/SH/T 0914 粗白油 NB/SH/T 0006 工业白油 GB 2536 变压器油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5.2抽样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区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 在生产企业成品罐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L,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取4L为样本,平均分作两份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L,取样方法执行GB/T 10111,取不小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4L的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取样方法与生产领域相同,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不小于2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4L的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5.3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或类似字样。当场对样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 抽取的样品应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人员通过合适的途径运送至样品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5其他要求 应对抽样的关键过程留下影像资料。在进入企业、取样、双方签字确认等环节时,影像资料要能清晰记录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名称、被抽样的产品、成品罐、抽样状态、抽样人员和企业陪同人员等。 5.6样品获取方式 监督抽查所需的样品要在受检单位以购买方式获取。 5.7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7.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7.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专项抽查除外)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 工业闭式齿轮油检验项目
表3 重负荷车辆齿轮油检验项目
表4 液压油检验项目
表5 有机热载体检验项目
表6 热处理油检验项目
表7 涡轮机油检验项目
表8 冷冻机油检验项目
表9 空气压缩机油检验项目
表10 全损耗系统用油检验项目
表11 粗白油检验项目
表12 工业白油检验项目
表13 变压器油检验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到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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