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公告   当前所在位置:首 页 —通告公告
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
访问量:2871 发布时间:2023-07-12 返回首页
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告知如下:
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负总责。
2.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各级责任人员。
3.建立特种设备台帐,逐台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7.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8.所购买或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取得许可资质的合法单位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
9.按规定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应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0.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11.自觉对本单位使用的所有特种设备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的其他安全职责。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张振胜 杨濛
联系电话:0417-6652815 传真:0417-6652678
电子邮箱:350238484@qq.com
辽ICP备2000945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