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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应急〔2025〕85号瑞安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5-9年)

发布时间:2025-11-28 09:47:12  来源:欧宝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预防烟花爆竹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瑞安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瑞安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5-202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预防烟花爆竹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结合瑞安市实际,制定《瑞安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5-2029年)》(以下简称《布点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5.《两部门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7.《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

  8.《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3〕200号)

  9.《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国家、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指导,综合分析全市各地现有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在允许燃放区域,科学合理核发少数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满足群众购买需求,避免因缺乏合法销售经营渠道,产生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风险,并逐步形成适应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规格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1.保障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统一规划:全市统一规划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数量,通过统一规划,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更趋有序。

  3.合理布局: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市场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合理规划烟花爆竹零售布局。

  4.总量控制:严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总体数量,根据各区域不同的需求特征,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总量进行平衡分配。

  5.适度竞争:坚持市场主导、防止垄断,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健康、可持续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环境。

  瑞安地处浙江东南沿海,是浙江省重要的现代工贸城市、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和温州大都市区南翼中心城市,陆域面积1350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037平方公里,下辖9镇12街2乡,共有61个社区,910个行政村。2011年5月25日,设立安阳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塘下新区、江南新区4个都市型功能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0度10分至121度15分之间,北纬27度40分至28度0分之间,东临东海,西连文成县,南接平阳县,北邻瓯海区、龙湾区,西北界青田县。海岸线公里。瑞安市区北距温州市区34公里,距离省会杭州385公里,104国道自北而南穿越市区。2024年末,瑞安市非流动人口达到154.48万人。

  近年来,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数量设置总体合理,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不断规范,但由于存在一些历史因素,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现状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缺少长期经营零售网点。近年来全市设置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均为季节性经营(零售)网点,且均仅在春节期间销售,但除此时间段外,社会对烟花爆竹仍有现实需求。

  二是违规经营情况仍有存在。烟花爆竹销售旺季无证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另外,部分经营点采取店外销售、违规占道销售甚至以流动摊点等方式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情况仍有存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是经营品种市场针对性不足。近年来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对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分析不够充分,导致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销售品种的市场针对性不足,不足以满足群众对部分烟花爆竹品种的现实需求。

  烟花爆竹的主要组分有硝酸钾、氯酸钾(现已禁用)、硝酸钡、高氯酸钾、硫磺、铝粉、镁粉、镁铝合金粉、硫化锑、赤磷、硝化棉等,这些物质多具有敏感易爆性、遇热危险性、机械作用危险性、静电火花危险性、火灾危险性、毒害性等危险、有害因素。

  1.硝酸钾(又称硝石、土硝、火硝):无色斜方晶系结晶或白色粉末,相对密度2.109,熔点334℃,易溶于水、液氨和甘油,不溶于无水乙醇和,具有防腐性,水溶液呈中性。硝酸钾加热至约400℃时分解放出氧,并转变成亚硝酸钾,继续加热则生成氧化钾。为强氧化剂,与有机物、还原剂、易燃物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并放出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与炭粉和硫磺共热时,能发生强光和燃烧。

  2.氯酸钾(现已禁用):氯酸钾很敏感,它与有机物、硫磺、硫化物、酸类或其他易氧化的物质混合后,受热或受到撞击和摩擦,均能产生强烈的燃烧和爆炸。氯酸钾受日光照射容易分解,生成极不稳定的亚氯酸钾和吸湿性很强的氧化钾,亚氯酸钾极不稳定,如果与酸类、硫化物和有机物等混合,极易自燃或自爆。

  3.硝酸钡:无色或白色立方晶体,相对密度3.24,熔点592℃,溶于水和浓硫酸,不溶于醇和浓硝酸,加热600℃时分解成亚硝酸钡,再分解成氧化钡,含氧量36.7%,有效氧30%,微具吸潮,有毒。与铝粉、合金粉等金属混合时,能很好燃烧并发出强光。与有机物等可以发生燃烧和爆炸。

  4.高氯酸钾:无色斜方晶体系结晶或白色粉末,相对密度2.52,熔点610℃溶于水,有清凉味,其火焰呈紫色。机械敏感程度较高,加热至400℃即开始分解放出氧气,610℃放出全部氧。在有氯化钾、铜存在时,分解反应会加速进行,与有机物或可燃物混合时,易发生分解。

  5.硫磺:常温下为黄色固体,密度为208,自燃点为250℃,熔点为114.5-119℃,无毒、无味,不溶于水,硫磺十分活泼,在空气中自燃温度为248-266℃。硫磺粉尘在空气中易发生燃烧和爆炸,其爆炸下限超过35g/m。硫磺和氯酸钾的混合物形成爆炸物质,敏感度很高,稍经撞击和摩擦就会发生爆炸。灭火方法:喷洒雾状水、砂土。

  6.铝粉:遇水或受潮会与水产生化学反应,产生高温,如果不及时扩散会产生自燃、自爆。当每公升空气中含铝粉40mg以上时,遇到火源就会爆炸。

  7.镁粉:镁粉与铝粉一样,受潮会产生自燃、自爆。当每公升空气中含镁粉10-25mg,遇到火源就会爆炸。

  8.镁铝合金粉:一般由镁、铝各50%左右组成的金属混合粉,当每公升空气中含有合金粉32.5mg时,遇火源就会爆炸,受潮与水作用后生成氧化物,并放出氢气,同时产生大量热,如果不及时散热,会自燃或自爆。

  9.硫化锑:在烟火药中用作还原剂、助燃剂,它与氯酸钾、高氯酸钾的混合物敏感度很高,比硫与氯酸钾、高氯酸钾的混合物稍稳定,但由于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二氧化硅(沙子),从而大幅度的提升了烟火药的机械感度。其他的还有一种五硫化二锑,它是一种强还原剂,比三硫化二锑的感度更高。

  10.赤磷(又名红磷):赤磷是一种强还原剂,在空气中容易被氧化,并产生自燃,赤磷与氯酸钾的混合物,在含水分20%的情况下,稍经撞击或摩擦就会自燃与爆炸。赤磷燃烧时,会产生有毒的五氧化二磷白色烟雾。用作烟火剂的赤磷,不允许有黄磷(白磷)痕迹,因为黄磷的燃点很低(仅30℃),与其他药物混合制成产品时,很容易自燃。

  11.硝化棉:具有高度可燃性和爆炸性,其危险程度依据硝化程度而定,含氮量在12.5%以上的硝化棉危险性极大,遇火即燃烧。在温度超过40℃时能加速其分解而自燃。含氮量不足12.5%的硝化棉虽然较为稳定,但受热或储存日久,逐渐分解而放出酸,降低着火点,亦有自燃自爆的可能。失火时,严禁用砂土等物压盖,以免发生爆炸。

  导致烟花爆竹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较多,发生后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造成布点损毁、财产损失,而且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烟花爆竹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的问题大多有:

  由于外来人员、搬运人员或其他进入储存仓的人员携带火种,违章吸烟,或外来火源等易发生火灾;储存仓外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也会出现明火;若储存仓安装照明线路,当电气线路老化、灯具开关不防爆等原因产生电气火花也可引起储存仓内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被点燃发生火灾、爆炸。

  雷电入侵的主要形式是直击雷和雷电感应。雷电的危害巨大,可以导致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死亡、建筑物损坏或电气系统故障,严重者还可导致火灾和爆炸。若烟花爆竹预布点缺少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超标,可遭受雷击事故,由于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因此对整个储存仓应设置防雷设施,建筑物防雷可使用避雷针,接地电阻应≤10Ω,按时进行检查测试,防止雷电危害。

  烟花爆竹码垛过高、堆垛过大、使用水泥条、块石等材料,容易因摩擦产生火花而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使用高感度的氯酸盐等氧化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时可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在烟花爆竹长期的储存过程中,有几率发生包装破损,黑火药、烟火药或散落在地面,遇静电、撞击、摩擦均可导致火灾事故。因此进出储存仓的人员均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防静电鞋,严禁携带任何易燃物品。

  由于某些品种的烟花爆竹中使用铝粉、镁粉等金属粉末,空气中含铝粉40mg/L时,遇明火就会爆炸。铝粉、镁粉遇潮湿、水蒸气能分解产生易燃易爆的氢气,积热后自燃。粉尘愈细愈易燃烧。因此若储存仓漏雨、仓内放置面潮湿导致烟花爆竹受潮,可产生分解爆炸。

  烟花爆竹爆炸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等现象,有着非常强的破坏作用,主要破坏形式有:

  ①直接的破坏作用。储存仓(若质量缺陷)、设备等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

  ②冲击波的破坏作用。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度高压力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像活塞一样挤压周围空气,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动扰,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形成冲击波。冲击波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和人员受伤或死亡。冲击波还可以在它的作用区域内产生震荡作用,使物体因震荡而松散,甚至破坏。冲击波的破坏作用主要是由其波阵面上的超压引起的。在爆炸中心附近,空气冲击波波阵面上的超压可达几个甚至十几个大气压,在如此高的压力作用下,建筑物被摧毁,机械设备、管道等也会受到严重破坏。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超压在20-30kPa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严重破坏。超压在100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

  ③造成火灾。爆炸发生后,产生的高温、高压,储存仓内遗留大量的热或残余火苗,不仅会对储存仓本身造成危害,还会把预布点周围的杂草引燃,导致火灾。

  ④造成中毒和环境污染。在烟花爆竹大量的爆炸过程中,产生的硫化物、氮氧化物烟雾对环境会造成污染。

  (一)烟花爆竹在销售过程中受潮或被水淋湿,导致其中的药剂发热,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二)烟花爆竹堆放倒垛,致使烟花爆竹内装药剂撞击摩擦引起燃烧或爆炸。堆垛太高、堆垛宽度与高度比例不合理、产品外包装箱受潮抗压性能直线下降等均会造成产品倒垛现象。

  (三)小型啮齿动物啃咬致使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由于烟花爆竹药剂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需要添加有机物粘合剂进行造粒,小型啮齿动物极易在烟花爆竹产品箱中做窝和啃咬产品,药剂因啃咬摩擦而引起燃烧或爆炸。

  (四)装填药剂的非相容性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的燃烧或爆炸。使用禁忌原材料、原料配伍不科学、未定型的新产品等在销售过程中,均可能因为产品性能不稳定,化学反应加速、热量急剧释放导致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

  (五)销售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不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违章操作(如抽烟、野蛮搬卸等),销售现场管理不当等,均易造成烟花爆竹燃爆事故。

  (六)零售场所周边若存在明火、火花、易燃烧物质等,易导致烟花爆竹燃烧爆炸。周边有小孩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均有可能导致明火侵入,引起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

  (七)过期或报废产品违规存引起烟花爆竹产品燃烧或爆炸。由于过期或报废烟花爆竹产品其内装药剂化学性质极不稳定,易发生自燃现象,从而引起别的产品燃烧或爆炸。

  (九)运输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可能会导致烟花爆竹燃烧或爆炸。诱发因素有内装药剂的撞击、摩擦;运输车辆防火罩失效等。

  (十一)消防设施缺乏或配置不当,周边发生火灾未及时消除,引发烟花爆竹爆炸,逐步扩大事故。

  (十二)若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通过非正规途径采购烟花爆竹,则很难保证烟花爆竹质量的可靠性,来提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烟花爆竹布点必须与周边重要建构筑物、人员聚集区、工业公司、高低压输电线路、变配电站、公路等设施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

  (二)烟花爆竹布点在审批阶段符合标准要求,但由于自身因素或旁边的环境发生变化导致该布点与旁边的环境达不到规范要求时,有几率存在以下危害有害因素。

  1.如果防火间距不够,周边引火源则无法控制,一旦有零星火源就可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只有少数的安全间距,则在事故状态下周边设施也会受到冲击,引发二次事故,导致更大的事故危害。

  2.烟花爆竹布点周边如果聚居人员较多,人员流动频繁,在传统节日春节大量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周边引火源无法控制,会加剧布点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

  (三)另外要考虑布点的地势不宜过低,如果排水不畅且没有防潮措施,储存的烟花爆竹极易受潮会放出大量热,如不及时散热,如遇外界激发能量必然会引起烟花爆竹燃烧、爆炸。

  通过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使之总量得到控制、布局合理,烟花爆竹经营点的安全性能条件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相协调,为烟花爆竹市场的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和法制化管理奠定基础,实现烟花爆竹行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禁放区域禁售,集镇适当放宽”的原则,确定各乡镇(街道)的布点指标,综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点原有布局及市场销售预期以及社会现实需求,2026-2029年各年度瑞安市烟花爆竹布点总数控制在35个以内。除双禁区(“双禁区”指《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中明确划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网点形式主要为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且仅允许经营(零售)C、D类烟花爆竹。

  全市原有烟花爆竹销售总体数量有所下调,但从便民方面出发,在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控制指标设定时确保全市原有布点区域覆盖同2024年相比不降低。为此,近五年有布点的乡镇(街道)布点数不少于1个,在此原则上确定曹村镇、潘岱街道、平阳坑镇、桐浦镇、仙降街道五个乡镇(街道)规划布点数为1。北麂乡近5年内均未设置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此次规划布点指标数暂定为0,以后可结合实际需求适当增设布点数。

  鉴于全市近年来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总体良好,未出现群众反映布点数量不足等情况。为此原有的布点数基本可满足群众购买需求。辖区单位面积内零售网点设置数量前5的乡镇(街道)为:玉海街道(1个)、莘塍街道(3个)、安阳街道(2个)、塘下镇(9个)、汀田街道(2个)。玉海街道(1个)布点数不做调整,莘塍街道(3个)、塘下镇(9个)、安阳街道(2个)、汀田街道(2个)下调布点数。单位非流动人口零售网点设置数量前5的乡镇(街道)为:陶山镇(5个)、平阳坑镇(1个)、湖岭镇(4个)、曹村镇(1个)、南滨街道(2个)。平阳坑镇(1个)、曹村镇(1个)根据原则一布点数不做调整,陶山镇(5个)、湖岭镇(4个)、南滨街道(2个)下调布点数。莘塍街道(3个)、塘下镇(9个)、安阳街道(2个)、汀田街道(2个)、陶山镇(5个)、湖岭镇(4个)、南滨街道(2个)下调布点数,其中安阳街道、汀田街道、南滨街道各减少1个布点数、莘塍街道减少2个布点数,即安阳街道、汀田街道、莘塍街道、南滨街道布点指标数控制在1个,塘下镇、陶山镇、湖岭镇根据辖区面积大小分别减少6个、2个、2个,即塘下镇布点指标数控制在3个,陶山镇布点指标数控制在2个,湖岭镇布点指标数控制在2个。鉴于东山街道(2个)、飞云街道(2个)涉及的主要产业火灾危险性相比来说较高,云周街道(2个)人口和辖区单位面积内零售网点设置密度均高于全市平均值,上述街道各减少1个布点数,即东山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布点指标数控制在1个。其余乡镇(街道)根据近几年布点数的平均值确定布点数,且均不超过2个,即高楼镇、马屿镇、锦湖街道、上望街道布点指标数控制在2个。

  根据上述布点原则要求得到表2《瑞安市(2026-2029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控制指标一览表》

  ②因考虑规划的长期性,如烟花爆竹需求量增大,在控制布点总数35个前提下,可结合各乡镇实际需求适当增设布点数。

  目前温州地区除市区(鹿城、瓯海、龙湾、洞头)外,其余各县、市均有设长期零售店。瑞安市因历史原因,未设置长期零售店。但除春节外的其他节日,如端午节等民俗活动期间群众对购买烟花爆竹有现实需求,为此本规划布点的网点形式主要为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纳入瑞安市城市建成区范围的仅可设置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零售)点。

  (3)不可以设置在违章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或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与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距离要求依据药量的变化各不同:当总药量≤80kg时,距离不小于50m;当总药量80kg且≤100kg时,距离不小于60m;当总药量100kg且≤200kg时,距离不小于65m;当总药量200kg且≤300kg时,距离不小于70m。

  (2)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公路用地外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注: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零售仓),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4)零售网点内严禁有明火,其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表3规定。

  (2)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②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③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可采用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结构要求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2)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3)临时建筑物为搭棚形式时,搭建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3)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布置时,相邻一侧的围护结构不应留门窗和洞口,其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3.00h;

  (1)零售网点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安全出口应畅通,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别的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5)零售网点内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6)应配置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置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7)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导线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用电设备、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应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3)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事故报告等)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和堆码等)。

  (4)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线)经营者需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采购产品,同时严格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与标识标签,确定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6)经营者在采购时,须向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与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超标违禁及未张贴流向登记标识码的产品,并建立购销台账留存备查。

  《布点规划》从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实施工作由瑞安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组织开展。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有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持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无营业执照的申请的人能通过浙里办“烟花爆竹零售准入准营一件事联办”实现“准入即准营”。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性能条件进行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2)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长期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季节性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45天,具体由瑞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规定。

  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核定,并在零售许可证上载明。核定存放数量时,应遵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

  一是经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要遵循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

  二是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性能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应急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应急管理局对拟变更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经营场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乡镇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严肃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三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售、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将收回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四是经营者应通过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公司进行采购,并由批发经营单位统一配送到销售经营网点,各销售专店(柜)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无运输资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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