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具体而言,当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开始,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企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企业应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若遇到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合法合规,且提供了合理补偿,如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等情形,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那么签订解除协议通常是可行的。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双方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可避免后续纠纷。
然而,若单位解除理由不充分,例如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或者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则不应轻易签字。此时签字可能会引起员工放弃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再向单位主张赔偿。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说明解除依据,若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可拒绝签字,并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劳动仲裁中,员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开具离职证明应使用单位正式的信笺纸,加盖单位公章。格式上,抬头写劳动者姓名,正文阐述上述必要内容,结尾注明公司名称和开具日期。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用人单位拒绝开具或开具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开具。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办理失业登记、社保转移等的重要凭证,用人单位需认认真真地对待,如实准确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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